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妇幼保健员 哪些人建议不宜生育?

发表时间:2023-07-28  浏览次数:1064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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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严重的遗传病

如婚配双方有相同的精神病家族史或均为精神病患者,因双方均患精神病时其子女精神病发病率为40%,因此不宜生育;先天性聋哑有80%归为遗传因素,双方均为先天性聋哑者不宜生育;夫妇双方均为智力低下者,其子女发生智力低下的可能是50%,因此不宜生育。


二、 重要脏器疾病

妇女患有心脏病、肾脏疾病、甲亢、糖尿病建议暂缓生育。如:心功能Ⅰ—Ⅱ级者可在监护下妊娠;Ⅲ~Ⅳ级者或有心衰史者不宜妊娠;急性肾小球肾炎在发病治疗两年后妊娠为宜;慢性肾小球肾炎、肾盂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或严重高血压时不宜妊娠;甲亢未治愈应暂缓生育,因为妊娠加重甲亢症状及病人的心血管负担,并可造成流产、死胎、低体重儿等,还可诱发妊高征;糖尿病妇女妊娠可使病情加重,引发失明和肾功能衰竭,而且胎儿死亡率高、畸形率高,新生儿死亡率也高。糖尿病伴有严重的肾脏、心血管病变时不宜生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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