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前保健是对即将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保健咨询和健康检查,进行必要的婚育知识的宣传,为夫妻生活和谐、幸福和孕育健康下一代打下良好基础。
(一)婚前卫生指导
1.性保健指导
包括性生理、性心理和性卫生的基础知识。
2.生育保健指导
(1)计划怀孕前的准备:包括受孕时机的选择、健康条件的准备、避免不利因素的干扰。
(2)可根据日程推算法、基础体温测量法、宫颈黏液观察法帮助确定“易孕阶段”和“不易受孕阶段”,安排在易孕期受孕。
3.新婚节育指导
新婚夫妇选择避孕方法应考虑新婚阶段的生理特点,方法宜简单,而且在停止使用后不影响生育功能和子代的健康。
(1)婚后要求短期避孕:一般以外用避孕药具为宜,如男用避孕套方法简便,容易掌握,在其外涂一些避孕药膏,可以增加润滑度,减少异物感,提高避孕效果。自然避孕法虽具有简便、经济、安全、无害的优点,但由于新婚期精神激动、体力劳累等会影响排卵规律,因此当特别谨慎使用,以防失败。
(2)婚后要求较长期(1年以上)避孕除可选用外用避孕药具外,如无甾体激素药物禁忌,可选用口服避孕药,以短效为宜。计划妊娠前半年停用。
(3)婚后要求长期避孕或再婚后不准备生育者:应先用长效、安全、简便、经济的稳定性避孕方法,如宫内节育器、长效避孕针、皮下埋植等方法。
(4)对于终生不宜生育者:原则上患病一方应采取绝育或长效避孕措施。
(二)婚育医学意见
1.暂缓结婚
(1)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:此类患者在发病期内失去自控能力;婚后多种因素影响患者康复;如果女性患者婚后妊娠,大量抗精神病药物对胎儿有致畸、发育迟缓、胎死宫内等影响。
(2)指定的传染病在传染期内:此时结婚对健康的危害:①传染配偶;②影响患病康复;③如果妊娠可以传染给胎儿,导致不良结局。
(3)重要脏器疾病伴功能不全。
(4)生殖器官发育障碍:可能影响婚后性生活,应先矫治后再结婚。
2.不宜生育
严重遗传性疾病,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;无有效治疗方法;子代再发风险高;无法进行产前诊断等不宜生育。